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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
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
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
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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