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三、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