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8條下列飛機除機長外,應有副駕駛員,始得飛航:一、大型飛機。但經型別檢定僅需一位駕駛員操控且不需有副駕駛員之大型飛機,不在此限。二、經型別檢定需二位駕駛員操控之多渦輪發動機之飛機。三、通勤類飛機。但符合第一款但書之規定且其座位數不超過九座之通勤類飛機,不在此限。未經考驗合格之副駕駛員,不得擔任需二位駕駛員操控飛機之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