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條飛機應裝置禁止吸菸及繫妥安全帶標示,並使乘員及客艙組員隨時可見,且能由組員控制其開關;當飛機於滑行、起飛、降落或必要時,應由機長將其開啟。飛機未依前項規定裝置標示者,於需要禁止吸菸及繫妥安全帶時,機長應通知乘員及組員。當禁止吸菸標示燈亮或機長通知時,乘員及組員均不得吸菸;乘員及組員任何時間均不得於廁所內吸菸。依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應使用安全帶之乘員,於繫安全帶燈亮或機長通知時應繫妥安全帶。乘員應遵守組員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給予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