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航空器已依本節規定執行維護。二、確認維護人員適當填寫維護紀錄,顯示該航空器恢復可用。三、附件二十四所規定允許失效之儀表或裝備已予以標示,並於下次檢查需求時,執行修理、更換、拆除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