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條未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前,任何人不得於下列情形從事特技飛航:一、於人口稠密之城鎮。二、於開闊地人口聚集處。三、於機場指定之B類、C類、D類或E類地表空域之橫向邊界內。四、距航路中心線五浬以內。五、距地表高度在一千五百呎以下。六、能見度在五千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