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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09條

未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前,任何人不得於下列情形從事特技飛航:一、於人口稠密之城鎮。
二、於開闊地人口聚集處。
三、於機場指定之B類、C類、D類或E類地表空域之橫向邊界內。
四、距航路中心線五浬以內。
五、距地表高度在一千五百呎以下。
六、能見度在五千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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