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8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以後製造出廠,乘員座位數六座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應裝置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前製造出廠,乘員座位數六座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後,應裝置接近地面警告系統。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之使用方法、系統聲響及目視警告時之反應程序,應訂定於飛航手冊。本條所裝置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應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