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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其飛航各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但不得低於該機場所在國已公布者。
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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