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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航空器使用人得訂定其各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但不得低於該航路所在國已公布者。
如航路飛經之所在國未公布最低飛航高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但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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