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條航空器使用人使用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訂定維護計畫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實施:一、航空器原製造廠所建議之發動機性能趨勢及滑油監視計畫。二、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所核准之發動機性能趨勢監視計畫及至少每一百小時或依航空器原製造廠所建議之滑油分析時距執行滑油分析;前述執行時機以先到者為準。航空器使用人應針對發動機性能趨勢監視計畫,保存完整之發動機維護、測試及檢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