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員瞭解其個別職責,及在飛航作業中各類人員職責間相互之關係。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系統,以保存完整之訓練紀錄供民航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