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條機長應檢查認可下列項目,並簽署飛航準備文件後,始得飛航:一、航空器為適航狀態。二、儀表及裝備足以完成此次飛航。三、航空器已完成維護簽放。四、本次飛航之航空器重量及重心在安全範圍內。五、裝載合乎規定並繫牢。六、本次飛航未超越航空器操作限度。七、操作飛航計畫已完成。除前項第三款紀錄應保存至少一年外,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前項完整飛航準備文件至少三個月。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第一項機長檢查認可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