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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06條

除經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核准外,機長不得操作航空器以低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起降。
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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