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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0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普通航空作業。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營運規範之有效性。
營運規範失效時,不得從事普通航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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