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條緊急撤離演練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之航空器,應在九十秒鐘內完成。二、航空器使用人於首次使用之機型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於營運前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機作乘客緊急撤離演練一次。三、年度訓練或定期演練得於緊急逃生訓練艙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