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下列持續適航規定:一、大型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可靠性管制計畫,以監控及評鑑其航空器持續適航維護與操作經驗,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並於實施後依民航局之規定提報資料。二、依該型航空器型別檢定持有人獲取持續適航資料及建議,並依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採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