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繫留空中之物體應於頂部、中間位置、底部及距離物體底部四點六公尺處各設置一盞以上相同亮度之障礙燈,使航空器由任何方向接近時,其操作人員得以辨識;該障礙燈之亮度等級應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繫留空中之物體,其纜線應依附件一規定設置旗狀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