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之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
其他飛航依條約或協定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客運包機之機場,其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萬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