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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集散站經營業應將有關貨量統計比較表依地區、貨物、航空公司及承攬業分類,於次月十五日前報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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