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證明其送審之航空產品符合申請時之適航標準。但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三年內完成檢定;運輸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五年內完成檢定。但申請人證明其產品需要更長時間之設計、發展及試驗週期者,得向民航局申請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