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技術標準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技術標準件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技術標準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