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至該產品停產為止;停產時,應將該資料提交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