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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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