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前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