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二、材料符合設計之技術規範。三、符合設計圖。四、製程及組裝符合設計之規定。前項申請人於產品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前,應聲明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並於民航局進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符合性檢查後,至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期間,不得對其為任何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