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