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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之工作者及簽證恢復可用者之資格應符合附件一規定。
大修理、大改裝或預防性維修項目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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