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維修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一、維修廠名稱或廠房位置變更。二、增加或變更檢定類別。檢定證書持有人出售廠房或轉移維修廠所有權時,維修廠之受讓人申請變更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檢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