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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經營維修廠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類別及其項目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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