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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維修廠管理人:指由維修廠指定依本規則負維修廠所有作業權責之人,包括確保維修廠之人員依本規則從事維修工作及代表維修廠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主要聯絡人。
二、停機線維修:指航空器飛行前為符合飛航需求所從事之維修作業,包含:(一)故障排除。
(二)缺點改正。
(三)更換航空器、發動機與螺旋槳之裝備及零組件,及更換後之測試。
(四)以不需使用複雜技術之目視、非破壞性等方式,進行之檢查。
(五)簡單且無須複雜拆解作業之小修理及小改裝。
三、檢定類別:指維修廠檢定證書(以下簡稱檢定證書,如附件一)及維修廠營運規範(以下簡稱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中登載之特殊情況、權利或限制。
四、維修作業: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過程中,所進行單一或一連串之步驟,其執行結果可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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