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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維修廠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經報請民航局備查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
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
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等級。
四、以持續增進整體性安全等級為目標。
前項之安全管理系統(如附件三之一)應清楚界定維修廠各層級組織所應負之安全責任,包括管理階層所應負之直接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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