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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維修廠臨時運送器材、裝備及人員至維修廠廠房外之其他地方,執行維修、預防性維修或特業維修工作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該工作係經民航局認定因其特殊情況下之需要執行者。
二、該工作有重複性需求且其維修廠手冊內容包括在維修廠廠房以外之地方,執行維修、預防性維修工作或特業維修作業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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