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航空站經營人變更公司名稱、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資本額,應於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航空站經營人變更航空站名稱時,應先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