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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人申請籌設許可、興建規劃書核准、興建核准與請領營運許可證,及航空站轉讓由新經營人請領營運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審查費、許可證費各新臺幣九千元。
航空站營運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申請換發營運許可證,並繳納換發之營運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營運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補發,換、補發營運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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