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辦法劃定之禁止、限制建築地區,應由民航局繪製一萬二千五百分之一或二萬五千分之一之平面圖五份,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單位核定之。前項地區經核定後,民航局應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