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
其為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