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民航局審核航空站地勤業申請籌設、新增地勤業務項目或營業地點時,其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業務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二、主要裝備及數量與人力規劃應符合業務需求。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航空站地勤業申請籌設、新增地勤業務項目或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部分許可其地勤業務項目、營業地點或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