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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航空站地勤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
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結束辦理地勤業務時,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辦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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