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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
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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