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民航局對准予缺點免計者,應於體檢證註記缺點免計項目,並予下列限制:一、缺點免計項目之有效期限。
二、航醫保健條件。
三、航空職司限制。
四、作業環境條件。
前項缺點免計之限制,該航空人員不得執行有該項缺點所不能執行之任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