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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航空人員因病、傷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二週以上者,應由服務單位向民航局或受其委託之體檢醫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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