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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申請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委託證書後,始得執行業務。
一、經衛生福利部立案之有效證明文件。
二、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醫師名冊及證明文件:(一)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
(二)具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師證書或曾接受航空醫學訓練,具有國內外相關經歷證照者。
(三)具有三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經衛生福利部認可具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能力之有效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醫療機關、團體得向民航局申請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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