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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99條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新增檢定類別、技術限制移除或加註航空器型別項目者,應備有訓練或工作經歷紀錄簿,用以登錄並證明其訓練及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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