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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10條

申請飛航管制員檢定證者,應依申請檢定類別檢定下列學科項目:一、民用航空法、飛航規則。
二、航空氣象。
三、機場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四、機場管制飛航指南。
五、近場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六、近場管制飛航指南。
七、區域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八、區域管制飛航指南。
九、雷達基本原理。
十、人為因素學。
申請機場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之學科。
申請近場非雷達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學科。
申請近場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學科。
申請區域非雷達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之學科。
申請區域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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