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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00條

維修員之檢定類別如下:一、螺旋槳類別:(一)一級:固定螺距式螺旋槳。
(二)二級:固定螺距式以外之螺旋槳。
二、無線電設備類別:(一)一級:通信設備。
(二)二級:導航設備。
(三)三級:雷達設備。
三、儀器類別:(一)一級:機械式儀器。
(二)二級:電器式儀器。
(三)三級:陀螺式儀器。
(四)四級:電子式儀器。
四、附件類別:(一)一級:機械式附件。
(二)二級:電器式附件。
(三)三級:電子式附件。
五、特業維修類別:(一)非破壞性檢查試驗及處理。
(二)緊急及救生裝備。
(三)配件修造。
(四)其他經民航局核定者。
六、發動機類別:(一)往復式發動機。
(二)渦輪式發動機。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類別,經民航局檢定後得限制其件號、型別或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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