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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飛航工程師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一、曾任飛航工程師年資三年以上。
二、飛航總時間二千小時以上,曾具有該機型之飛航工程師教師年資二年以上。
三、持有飛航工程師檢定證。
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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