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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一、曾持有國內外商用駕駛員執照以上之人員並具有民航駕駛員飛航經驗,或具有航務相關業務三年以上且有英語教學或檢定經驗。
二、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三、曾受航空英語能力評鑑專業訓練並經民航局評鑑其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為五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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