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辦理駕駛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駕駛員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託檢定證書及檢定考試官名冊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或經核准辦理駕駛員訓練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二、合格之駕駛員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如附表一)。三、具有或租用駕駛員術科檢定作業所需相同航空器型別或飛行模擬機、場所、設施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