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發給之委託檢定證書有效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辦理次年委託檢定。期滿前受委託之機關、團體因其檢定考試官離職或喪失資格者,應報請民航局備查,如因而無法完成檢定工作者,由民航局公告廢止其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