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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一、航空器維修八年以上之實際工作經驗。
二、國、內外大學或專科院校機械、電機或相關之工程學、科系畢業。
三、持有航空器機體維護、航空器發動機維護或航空器通信電子維護之地面機械員或B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累計五年以上者。
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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